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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4-02-25 16:15 点击:
  在最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中第二条是关于当事人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规定。在身份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客观、科学而中立的证据,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体现社会的进步。但在这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中,只提到夫妻双方在亲子关系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处理,并没有涉及到作为亲子关系重要一方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拒绝作亲子鉴定问题的处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有所忽略。虽然父母仍是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在亲子鉴定这个问题上,父母的利益和子女的利益已经有了一定的冲突,作为未成人的子女理应更加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不管是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都有可能给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
  
  因此笔者认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是否作亲子鉴定时,法庭不单要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特别要征询已懂事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按我国民法通则,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略懂人们生活中的事情,作为子女,他们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有接受亲情的权利,从而使他们的父母适当地为他们履行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义务。但若他们不愿知悉生母父,或知悉生母父并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那么法庭应尊重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如果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的,即使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庭也应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考虑不予支持。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父子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父亲适当地履行父母的责任,当未成年子女欲维持此种生活,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时,则法庭应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宜变更。而对于3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于此时的生长发育,他们已能感知人类情感,有一定的生活记忆,在和父母的利益有了一定的冲突时,应由法庭代替他们进行考虑,从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下,让他们获得确切的生活保障,和人格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已达一定年龄的未成年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或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时,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或在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下,不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并不因此判决支持提起身份确认之诉的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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